许昌市科技局关于印发
《许昌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许昌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备案管理办法》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7月11日
许昌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和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论述,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强市建设,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研发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创新中心是指在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有研发能力的单位自主建设,并经科技管理部门备案,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开发实体或组织,属于市级技术创新平台。
第三条 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企业技术创新中心根据建设单位创新发展需求,组织科技攻关、协同创新,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开展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和培养,开展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开展对外技术交流、合作和服务,突破创新发展的技术瓶颈,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高其核心竞争力。
第四条 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的组织管理主体及其职责:
(一)市科技局。负责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的规划布局、宏观指导、结果备案。
(二)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的组织申报、评审推荐和日常服务。
(三)建设单位。自主确定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发展方向、目标任务等,自筹解决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所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如实填写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备案管理所需的相关材料,如实定期反馈运行状况。
第五条 申请备案的企业技术创新中心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许昌市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有研发能力的单位。建设单位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和严重失信等行为。
(二)建设单位已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的组织架构,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的发展方向、目标任务明确,有一支相对稳定的技术创新队伍,其中科研人员达到10人以上。
(三)建设单位重视科研投入,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投入50万元以上。
(四)建设单位拥有自主研发、成果转化所必需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其中,科研、实验(试验)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上(软件技术创新、大数据等轻资产企业50平方米以上);研发仪器设备(含与本地单位有明确协议约定可共用的仪器设备)原值50万元以上(软件技术创新、大数据等轻资产企业及农业类单位30万元以上)。
(五)建设单位具有较好的研发活动基础。建设单位制定有相对完善的科研管理制度,有明确的研发规划和目标任务,自主实施过研发项目。
(六)建设单位未建有市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创新平台。
第六条 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的备案程序:
(一)建设单位对照本办法自我评价,认为符合备案条件的单位,如实填写《许昌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备案申请表》,并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上一年度财务报表、研发费用证明、研发机构设置证明、研发人员证明(学历、职称证明)、研发仪器设备发票或共用协议和研发活动证明等材料,建设单位为企业的还需提供企业所得税A类纳税申报表等材料。
(二)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进行核查、评审。评审通过的,正式行文推荐上报市科技局进行备案。
(三)高校、科研院所和市直事业单位申请备案(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参照本办法执行,直接报许昌市科学技术局基础研究和科技奖励科。
(四)市科技局对推荐上报的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后进行备案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发文备案。
(五)为规范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名称,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原则上采用“许昌市+核心研发方向+技术创新中心”的形式命名。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强化研发资金、研发人员、研发场地、研发设备等要素投入,认真开展研发活动,切实取得研发成效。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单位每年3月底前向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报告上年度企业技术创新中心运行情况。
第八条 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可采取抽查的方式对本辖区内的企业技术创新中心上年度运行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九条 市科技局向企业技术创新中心提供科技政策、科研立项、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根据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报送的企业技术创新中心运行情况,组织专家评审后,择优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技局将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创新中心资格:
(一)建设单位自行要求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的;
(二)建设单位被依法破产或注销的;
(三)建设单位发生重大质量、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的;
(四)建设单位被列入诚信“黑名单”的。
每年4月底前,由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收集上年度需要撤销企业技术创新中心资格的相关情况,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发生更名、重组和注销等重大调整的,应当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正式行文通过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许昌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许昌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认定与管理实施细则》(许科[2020]7号)同时废止。
通知扫描件:20220711162507209.pdf
许昌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备案申请表.doc